認繳資本又稱發(fā)行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fā)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xiàn)金或?qū)嵨锏确绞秸J購下來的股本總額。這個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但是他和實繳股本是兩個概念。認繳資本可能等于注冊資本,也可能小于注冊資本。
那么問題來了…
認繳是隨便寫注冊資本數(shù)額嗎?
公司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將通過“北京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網(wǎng)”向社會公示,超出自身實力盲目認繳巨額資本,超過合理期限隨意約定過長的出資時間,不僅加大了股東責任,而且也影響公司的公信度和競爭力。
因此,請股東在認繳出資時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確定認繳金額及出資時間,以避免承擔與自身實力不符的責任風險。
由于“認繳資本制”只要求全體股東繳清20%的注冊資本公司即可成立,而剩余出資在長達兩年的時間才予以繳清,如果在此期間,新成立的公司經(jīng)營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已經(jīng)投入的資本因公司出現(xiàn)重大虧損而損失殆盡,繼續(xù)投入將造成更大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很可能會出現(xiàn)股東在主觀上不愿再繼續(xù)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罢J繳資本制”這一資本制度一開始就明確了股東對剩余資本不可撤銷的出資義務和責任。所以既便公司是進入解散程序,股東也要補足繳清剩余資本。
我國《公司法》所確立的“認繳資本制”的不足是,公司成立前股東首付的法定出資比例稍低,繳清全部出資的期限稍長,特別是在我國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將股東首付的法定出資比例提高至40%至50% ,并適當縮短繳清出資的期限。唯此才能避免因經(jīng)濟生活中情勢變化導致股東在主觀上不愿履行出資義務或客觀上“履約不能”的情況出現(xiàn),從而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更有保證,更加有利于交易的安全。